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58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晨,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5号楼6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强,董事长。
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09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15 000元;二、双方就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樊羊路店装修改造工程形成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一次性解决;三、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负担(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于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096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金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