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881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思雨,北京中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南巷5号1至3层5。
法定代表人:唐华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