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932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吕巷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