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6202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魁,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师大融尚置业有限工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龙济桥居委一组南川区总商会大厦1幢2**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师大融尚置业有限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登记立案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师大融尚置业有限工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