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1673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78号B座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65号B1-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博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汇博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1日利息为10587.5元,共计12058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至2018年间承包被告的中汇文创园B、C消防安装项目,原告完成工程项目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欠款未付。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了《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计划》约定,被告分三期还完欠款,其中第三期应于2019年9月30日清偿11万,然而,截至2022年4月1日被告仍未清偿该笔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汇博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原因如下:一、原告****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向被告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80408-035;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方为被告中汇博泰公司,承包方为原告****公司,工程名称为北京玉泉营***市场C座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之后,原被告双方就《施工合同》付款事宜又签订了《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计划》(以下简称:《付款计划》),《付款计划》第四条也明确约定:“结尾款之前,乙方为甲方提供所负责消防施工范围内竣工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中,案涉工程建筑面积远远超过300平方米,因此,属于应当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以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也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并且,合同也明确约定原告****公司应当向被告中汇博泰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自《施工合同》签订至今,原告****公司作为承包方,一直未向被告中汇博泰公司提供完整的消防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且,原告****公司改造的消防工程是不合格的,经被告中汇博泰公司简单查验,就发现存在自动喷淋、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应急照明、灭火器等设备存在故障,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导致涉案消防工程一直无法投入使用。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二、原告****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中汇博泰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尾款,且无需支付利息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前已述及,原告****公司违约在先,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被告中汇博泰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支付尾款,并且,无需向原告****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费。三、原告****公司在开庭前两日才将所谓的“竣工图”发给被告中汇博泰公司,很明显已经意识到自身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2022年7月20日,也就是本案开庭前,原告****公司突然向被告中汇博泰公司的***市场园区负责人发送了命名为“***市场B座竣工图”、和“***市场C座的竣工图”的压缩包文件,文件里也仅有几张图片。原告****公司之所以在开庭前才向被告中汇博泰公司匆忙提交竣工图该组图片,很明显是因为其意识到了自身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并试图补救。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被告中汇博泰公司先前拒绝向原告****公司支付尾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并且,《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鉴于本案涉案工程为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需要施工方即原告****公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然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发包方与承包方同时前往现场进行验收。被告中汇博泰公司不是专业的消防验收机构,无法根据几张图片判断出涉案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而且,原告****公司提交的竣工图上,“审定”“审核”“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对”“制图”等处全是空白,被告中汇博泰公司根本无法辨别其来源,更无法确认原告****公司提交的“竣工图”是否是符合标准的竣工图。综上所述,被告中汇博泰公司不同意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8日,被告中汇博泰公司(发包方)与原告****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负责北京玉泉营***市场C座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承包造价50万元,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3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应付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支付50%即250000.00元,施工完成一半支付30%即150000.00元,施工完成支付20%即100000.00元。 此外,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还负责北京玉泉营***市场B座的消防改造,总工程款是71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9年6月18日,被告中汇博泰公司(甲方)与原告****公司(乙方)签订《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计划》(以下简称《付款计划》),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汇文创园BC座消防安装协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付款承诺如下: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9年06月18日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100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二、甲方欠乙方工程款费用分三次支付乙方,支付时间如下:1.第一次支付甲方应于2019年07月31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第二次支付甲方应于2019年08月31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3.第三次支付甲方应于2019年09月3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三、以上付款按原合同税金由甲方承担。四、结尾款之前,乙方为甲方提供所负责消防施工范围内竣工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案涉两个工程的总合同款是121万,被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金额为110万,目前尚欠付11万元;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竣工图。被告认可案涉工程所在地没有房产证,案涉BC座写字楼已施工完成并在正常营业。 本院认为,****公司与中汇博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欠付工程款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现原被告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成,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虽主张施工不合格,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认可案涉BC座写字楼处于正常经营使用状态,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难以采信,根据合同对工程款支付节点的约定,施工完成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二是原告向被告提供消防改造服务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系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虽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需向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但该义务系合同附随义务,不必然影响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双方未明确约定需先履行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义务后支付工程款,故本院认为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三是双方签订的《付款计划》针对案涉BC工程重新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且约定结尾款之前原告仅需为被告提供所负责消防施工范围内竣工图,现被告认可原告已于2022年7月20日向其交付了竣工图,符合双方关于支付付款节点的约定,被告虽辩称其无法判断该竣工图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但其未就该竣工图不符合验收要求提交有效证据进行佐证,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难以采信,认为尾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四是被告认可案涉工程所在地没有房产证,虽辩称原告未告知其没有房产证就无法办理消防验收,但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因原告的过错导致消防验收未完成,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被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原告交付竣工图,则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应于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法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二、驳回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已交纳),由中汇博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