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9839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长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泰长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泰长富公司向永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94000元;2.判令天泰长富公司向永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左右,天泰长富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区内***社区用房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永安公司,双方商定总工程款为30万元,永安公司已按照约定完工。2019年,天泰长富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西路社区综合楼的西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消防设备维修及购置灭火器材项目交付永安公司维修,总费用14000元,永安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维修。2019年10月11日,天泰长富公司与永安公司出具《工程款对账单》,天泰长富公司确认***社区用房消防改造工程款已向永安公司支付12万元,尚欠18万元,西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消防设备维修及购置灭火器材项目总费用14000元,天泰长富公司尚未支付。永安公司认为,其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天泰长富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天泰长富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约定,给永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现永安公司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永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永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天泰长富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永安公司与天泰长富公司约定,由永安公司承包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社区消防改造工程,双方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总报价》,工程名称为房山区******社区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总报价360203.56元,报价人为永安公司,天泰长富公司经手人***写明:此工程由***组织施工,此报价为暂定价格。《总报价》盖有“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山项目部”印章。2019年,永安公司与天泰长富公司约定,由永安公司承包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西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消防设备维修及购置灭火器材项目,永安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出具合计金额为14399元的报价单,天泰长富公司经手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签字确认,并加盖“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山项目部”印章。 永安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上述两项目施工内容后,永安公司与天泰长富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工程款对账单》,载明:一、***社区用房消防改造工程总包公司为天泰长富公司,经双方协商将本工程分包给永安公司,总工程款为30万元整。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区内,天泰长富公司已支付永安公司工程款12万元,尚欠18万元没有支付。二、西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消防设备维修及购置灭火器材项目总费用为1.4万元整,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西路社区综合楼,本项目于2019年10月全部完成,天泰长富公司尚欠1.4万元没有支付永安公司。三、天泰长富公司欠永安公司工程款合计19.4万元。落款处天泰长富公司由经手人***签名并加盖“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山项目部”印章,永安公司由经手人***签名并加盖永安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永安公司与天泰长富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查明的事实,永安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内容,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亦已完成工程结算,确认了尚欠工程款数额,天泰长富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永安公司要求天泰长富公司给付工程款19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天泰长富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的费用26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