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18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1918号之一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29498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豪景大厦)10层103。
法定代表人: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