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财保80号
申请人:崇州市远宏砖厂,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宝峰3组。
投资人:姚清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翎壹,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玲。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西区1栋1单元16楼、17楼。
负责人:张战军。
申请人崇州市远宏砖厂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3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5101110000000231)为申请人崇州市远宏砖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崇州市远宏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二支行的银行账户51×××92内银行存款2243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42元,由申请人崇州市远宏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娅婷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