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1305号
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桑园镇高店村10组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弘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瑾,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陶都路27号附11号13栋1楼5号。
负责人:汪涛,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职务不详。
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93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