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邛崃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1305号

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桑园镇高店村10组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弘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瑾,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陶都路27号附11号13栋1楼5号。

负责人:汪涛,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职务不详。

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93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邛崃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