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1执36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号附**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408559。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筱珺、刘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安市回乡创业园区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5654802W。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2017)川162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8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无车辆和银行存款,其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有154处房产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内。该房产用于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抵押担保贷款。在本案申请执行前,以上财产已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等先后查封,所涉案件尚在侦查中。本案已对该财产进行了轮侯查封(财产明细见《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财产清单》)。
二、通过调查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系轮侯查封,且所涉案件尚在侦查中,本院依法无处置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1621执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刘臣铁
审判员 陈光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厚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