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475号
原告: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洪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附**、附**。
法定代表人:吴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被告法务。
原告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计3,234元,由原告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殷家蓉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