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952号
原告:都江堰市航都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刘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清,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航都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航都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智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航都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锦城智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都江堰航都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都江堰航都公司撤回对被告锦城智信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73元,由原告都江堰市航都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区慧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