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316号
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经预交5001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多收取的4,95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