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316号 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钰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经预交5001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多收取的4,95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