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4001号
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38526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3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7201808U。
法定代表人:**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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