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福建十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十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城峰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503040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江滨中路393号1、5、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85698803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十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福建十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