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长青,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南平市。
原告***,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原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夷山市。
被告国营福建省浦城县永平农场,住所地: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男,农民,住浦城县。
被告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委托代理人***,男,农民,住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青、***、***与被告国营福建省浦城县永平农场、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长青、***、***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