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142号
原告: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08号(荣顺大厦)裙楼-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229431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童游工业园区新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9599700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