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03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08号(荣顺大厦)裙楼-2层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229431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童游工业园区新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9599700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另被执行人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涉及(2016)闽0703民初2909号案件未履行金额310000元,合计本案未履行金额为5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2017)闽0703执1192号案件的过程中到被执行人住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工业园区管理单位表示该公司已并在该处所经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武夷中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其法定代表人**发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电话短息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提出异议,且申请人异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保证金2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池强
审判员*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