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之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天之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20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省天之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之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