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20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省天之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之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