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156号
申请人: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泰公司申请称:1.撤销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京密劳人仲字[2022]第376号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和华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所从事的工作为北方基地大兴之星酒店项目中一项内容,已经于2021年7月31日完成。因为***是带班,工作结束后工作了3天到8月3日(另外8月份加班 8小时),华泰公司已经和***进行了考勤和工资的核对,***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确认。***不顾此事实,要求华泰公司提供***离职后的考勤记录,华泰公司无法提供,***以此认定***离职时间是9月5日,没有依据。二、仲裁委裁决华泰公司应向***支付的工资数额无依据。仲裁裁决没有载明计算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说明每月工资标准。
***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其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22]第376号裁决:一、华泰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和9月工资一万三千零一十四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华泰公司提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枉法裁决,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其此项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华泰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工资无依据一节,经审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无误,且认定工资无依据不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故华泰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华泰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郭 莹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