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男,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地铁十三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国防路8-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10EFQT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4641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686226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联,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地铁十三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按期限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外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