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8号附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曾家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4850元,已执行金额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彭州市天彭镇东南市街16号1栋1单元2楼2号(监证0530775)的房屋,已(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廖勇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