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1777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8号附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曾家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中涉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扈 拯

审判员 陈鹏云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