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1078号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杨宇,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禅林乡卧云村*组**号。
申请保全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北路一段10号1-3-809号。
法定代表人:詹海花,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案号为川01民终2321号)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峰公司)、杨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川01执保150号执行裁定。异议人杨宇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杨宇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杨宇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杨宇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邱家德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