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蝶城东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061702022X。

法定代表人:劳智炬。

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0号凯帝酒店三楼第一、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64002343L。

法定代表人:蓝永宁。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元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6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0884元、案件执行费2290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由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债务。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还款协议,本次强制执行已无必要。据此,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于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兰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