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3执保241号
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晟精神病医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晟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晟精神病医院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城厢支行12×××8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533515.26元,冻结到位金额154262.1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
二、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晟精神病医院名下位于隆安县城厢镇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隆安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价值以1379253.14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