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生,壮族,个体户,现住广西南宁市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寿新,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061702022X。
法定代表人:劳智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被告):庹福干,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央峒村央打屯**,现住广西南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初韩,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百朝公司)、庹福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韦海平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陆佩姗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