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生,壮族,个体户,现住广西南宁市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寿新,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061702022X。

法定代表人:劳智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被告):庹福干,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央峒村央打屯**,现住广西南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初韩,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百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百朝公司)、庹福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韦海平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陆佩姗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