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洋汇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洋汇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4070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四川大洋汇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86615。

法定代表人:袁燕舞

解保被申请人: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3ULCU38。

法定代表人:文鹏

申请人四川大洋汇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以34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案号为:(2020)川0703执保702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2020年8月31日,兰勇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34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2×××94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炆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