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4民初193号
原告: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映秀镇岷江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钟雪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饶有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松潘县进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240089274172。
法定代表人:马平,系该单位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彪,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原告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潘县进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3.00元,减半收取3701.50元,由被告松潘县进安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蒲永红
审 判 员 李文慧
人民陪审员 满春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