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美捷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57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武,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捷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工业大道重庆路新福工业园B区第4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0658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映秀镇岷江西二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7639A。
法定代表人:钟雪梅。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珈毅,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经核算,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6022元,多缴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范道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