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364号之二
原告:山东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C9U99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265638317T。
法定代表人:丁振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作出的(2019)鲁0613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烟台农商银行芝罘区世回尧支行90×××71账户的银行存款33000元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50×××11,开户行:恒丰银行莱山支行)。
审判员程晓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