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蓁山居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22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丁振举,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蓁山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烟台长坤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安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蓁山居民委员会、烟台长坤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2日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烟台长坤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10号1幢1-3层的房产(建筑面积:3859.52平方米)及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5062平方米)。2019年9月13日,买受人丁光禄(身份证号码:)以200288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10号1幢1-3层的房产(建筑面积:3859.52平方米)的所有权及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5062平方米)归买受人丁光禄(身份证号码:)所有。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10号1幢1-3层的房产(建筑面积:3859.52平方米)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及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5062平方米)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光禄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丁光禄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迟晓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