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C9U99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265638317T。
法定代表人:丁振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
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晓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