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373号
原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265638317T。
法定代表人:丁振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积宽,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天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33052Y。
法定代表人:王保全,经理。
原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天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