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2932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丁超宇。
原告***与被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