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596号
原告: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娄华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丁振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烟台烟***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9元减半收取为4445元,由原告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  潘洁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