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5812号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汇鑫路第11-18号(济阳汽车站***十字路口路西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6811254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海 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