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01号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汇鑫路第11-18号(济阳汽车站***十字路口路西1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洪沟家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科能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交通未来城B座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璟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国盛义乌城16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科能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璟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