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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01号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汇鑫路第11-18号(济阳汽车站***十字路口路西1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洪沟家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科能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交通未来城B座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璟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国盛义乌城16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科能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璟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