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1089号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汇鑫路第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6811254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