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52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轩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金渔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人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轩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轩贸易有限公司案外协调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38元,减半收取21169元,由上诉人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林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