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5某某与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55号
原告:***,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金渔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金湖县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林桦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植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