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01执异16号
异议申请人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董事长。
第三人张跃,男,汉族,现住天津市。
本院在执行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张跃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淼森
审判员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