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74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津滨劳人仲裁字(2022)第6009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6758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5月17日、6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不动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红旗南路251号增1号601、801不动产,无处置权;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KJ××**、津JSG3**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4.本案执行标的6758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博雅
书 记 员 李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