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周君,校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90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