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周君,校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90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