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盛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君,校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3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90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79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向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11390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7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