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盛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君,校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3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90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79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市第一中学校向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11390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7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