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孚睿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096房间。
法定代表人:阎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74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孚睿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43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孚睿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天津**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2020)津0104民初4357号民事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4月30日、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K×××××、津JSG366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2021年9月18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7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61186.7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1186.7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晴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