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2780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722249。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颖,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86255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914625.96元,或查封其相当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14625.96元,或查封其相当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