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16号
原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区华宝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夏明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承包贵安新区清扬路道路建设项目照明工程施工12标、金马道路工程照明工程施工第13标、百马路道路建设项目照明工程施工第14标等照明施工工程。原告承接工程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予以完工,于2015年对所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至今仍然有大量工程款被拖欠未支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人民币9549.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湖磊路及东纵线南二段等6条公路的照明工程,于2014年至2016年间分别签订了6份《施工合同》,该6份合同系经原被告之间6次分开招投标而签订。本院认为,该6份合同系根据6条不同公路的照明工程分开招投标并分别签订,6份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项目价款、履行标准、施工进度均不一致。从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6份合同系分开履行,分别结算,分别付款,且有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对结算款进行了审计,有的合同尚未结算。因此,根据6份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事实上各个合同之间系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现原告以6份《施工合同》的总和标的为基础,一并诉请被告支付6份合同的工程欠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本案应以6份《施工合同》分别立案、分开审理,不应并案处理。根据6份《施工合同》各自的标的额,结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的金额,不符合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符黎音
审判员 陈跃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