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安迈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91民初3508号
原告:深圳前海安迈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梅,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心,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欢,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前海安迈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迈格公司)与被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亿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安迈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耀、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梅、郑雅心,被告全亿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安迈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耀、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梅,被告全亿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迈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库存损失796,396.0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7月16日)共计48天的逾期利息6,371.2元(逾期利息以796,396.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起诉之日后的逾期利息另需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库存损失841,602.9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41,602.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送订单,订单内容为:料号为071-1Z02-6262的铝盖,需求数量为30450PCS,需求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后于同年10月30日又以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送订单,订单内容为:料号为071-1Z02-6262的铝盖,需求数量为200PCS,需求日期为2017年11月11日;两订单共计需求30650PCS。被告于2018年7月6日通知原告已取消上述订单,截止到起诉之日,原告库存成品4979PCS,已冲压成型半成品2479PCS,已倒角半成品3626PCS,已一次氧化半成品20000PCS,已二次氧化半成品5381PCS,以上库存金额共计人民币796,396.03元。原告认为,双方通过邮件往来已形成实际的合同关系,原告为完成被告订单生产大量成品及半成品,被告应及时收货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向原告订购大量产品却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库存压力,严重影响原告实际经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实际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全亿大公司辩称:1.原告系与东莞广尚电子有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应向东莞广尚电子有限公司主张权利;2.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依据;3.根据原告与东莞广尚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合约,取消订单无需赔偿;4.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库存损失及利息是解除合同后的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而双方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不存在库存损失之说;5.原告所主张的所谓的库存产品均系2017年11月需求日后所生产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6.原告的库存产品属于可以再利用的产品,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是按照库存产品无法再加以利用来进行计算,其计算的标准是不正确的;7.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4日,邮箱账号为“fra×××@amaztec.net”收到名为“purdthermal”发送的邮件,内容为:TO红燕,02-6262新增30450pcs,请及时回复交期!fr:惠然。文字下附有表格,表格中的内容摘录如下:系统单号:SOR20171021010;时间:2017年10月24日;供应商:安迈格;料号:071-1Z02-6262;品名:铝盖;数量:30450;需求日期:2017年11月15日。表格下方另附有以下信息:资材部采购1课H/S量产组谭惠然,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2.2017年10月30日,邮箱账号为“fra×××@amaztec.net”收到名为“purdthermal”发送的邮件,内容为:TO红燕,02-6262新增200pcs,请回复交期!fr:惠然。文字下附有表格,表格中的内容摘录如下:系统单号:SOR20171027012;时间:2017年10月27日;供应商:安迈格;料号:071-1Z02-6262;品名:铝盖;数量:200;需求日期:2017年11月11日。表格下方另附有的信息与2017年10月24日的邮件一致。
3.2017年5月19日,发件人:tem×××@foxconn.com向收件人:eng×××@amgtech.net发送邮件,内容为:凹位尺寸修改位参考,以实物适配为准。邮件另附有案涉产品的设计图纸。
4.2017年5月22日,邮箱账号为“Rit×××@amgtech.net”向“material-sourcing”发送一份pdf文件,名为“cover报价单2017-5-22(刘)”,pdf文件记载了三类产品的报价信息,其中品名为MI25的报价信息如下:料号:071-1002-6262,材料费用:3.75,冲压:1.2,蚀刻:7.5,抛光:3;拉丝:1,喷砂二氧:18,印刷:2.4,全检:0.2,保护膜*2:1.3,贴膜*2:0.4,包装运输:1.5,损耗:14.1,管销:3,毛利:3.15,M.O.Q≥1K:60.5。
5.2017年5月23日,邮箱账号为“mat×××@foxconn.com”回复“Rit×××@amgtech.net”,内容为:“韦小姐,此三种料价格确认ok,请知悉!”庭审中,被告全亿大公司对双方往来邮件中提及的产品单价予以确认。
6.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1月15日,全亿大员工杨洁向安迈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发送信息“刚接到客户通知02-6262需暂停交货。请暂停生产”,刘耀回复“那我们现在生产出来的货怎么处理”,杨洁答“统计各段在制,需明天上午提报给客户,成品,半成品都统计出来”。
7.2017年11月16日,邮箱账号为“fra×××@amaztec.net”收到名为“purdthermal”发送的邮件,内容为:转呈to红燕,请统计02-6262各段在制,并暂停交货全亿大!fr:惠然。
8.2018年4月9日,发件人为“fra×××@amgtch.net”向收件人为“tem-pur24h”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MI25COVER(产品料号:071-1Z02-6262)项目,我司2017年10月27日接到DN新增需求30450pcs和2017年10月30日邮件通知增加200pcs,共计30650pcs需求,因当时贵公司告知此项目交期十分紧急,我司随即配合展开备料生产;贵司又在2017年11月15日要求此项目暂停,且2017年12月7日DN更新数据取消21007pcs;由此产生相关呆滞物料我司2017年12月提报给贵司;截止该邮件发送日,最新呆滞料清单见附件,呆滞料金额共计680499.27元。此项目从暂停至今已近5个月,我司多次以邮件、电话等多种形式和贵司采购、交管等部门窗口追踪确认处理方案无果,由此造成我司20000余套呆滞物料无法消耗,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呆料库存压力。我司现提出建议处理方案:(1)若截止2018年4月30日贵司不再有需求,无法消耗完上述由于贵司取消需求造成的我司所有呆滞物料,则须请贵司针对上述库存呆滞料费用一次性全额付款买单并在2018年5月30日前付款到我司账户。(2)针对库存呆滞物料实物处理,我司可按贵司需要交付至贵司佛山工厂,或由贵司委托我司就地报废处理;若需我司代为保管,则按CNY6800元/月征收保管费用。以上建议方案,请贵司在4月10日前书面确认回复。
9.2018年7月6日,发件人为“tem×××@foxconn.com”向“rit×××@amgtech.net”“sal×××@amgtech.net”“fra×××@amgtch.net”发送邮件,内容为:刘先生/红燕,刚接到客户通知,02-6262客户需求取消,请速统计厂商所有库存,包括我司这段时间不良扣款也一并算在内,不良扣账金额为:RMB43264。
10.原告提交的由“pur×××@foxconn.com”向“rit×××@amgtech.net”“eng×××@amgtech.net”“fra×××@amgtch.net”发送的邮件显示,案涉订单的DN需求一直处于变化状态。其中,2017年12月7日DN更新数据取消21007pcs,2018年4月12日DN需求增加8892pcs,2018年7月12日DN需求减少8908pcs,2018年7月12日DN需求增加1899pcs。
11.2019年5月29日,发件人“fra×××@amgtch.net”向“tem-pur24h”“sally.peng”等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贵司MI125COVER(产品料号:071-1Z02-6262)项目在我司呆滞物料库存处理事宜,因此款物料呆滞时间已有一年半多之久,我司各协力厂商一直在向我司追要货款。现该项目需要贵司尽快帮忙协助解决的事情如下:(1)帮忙在今天下午下班前回复一下此项目的处理进度和结果;(2)在本周内确认我司各阶段库存数量和金额,并在附件签章邮件回传于我司;(3)若对附件数量、金额有任何异议,请在两个工作日内邮件告知我司并在邮件发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2019年6月4号前)安排贵司工作人员到我司现场查看清点确认呆滞物料实物。此款物料的所有各阶段呆滞物料库存明细数据表见附件。邮件附件载明呆滞产品库存(半成品+成品)数量总计18764pcs,全部库存总额总计796396.03元。
12.2019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存放于第三方仓库中的产品库存进行现场盘点,双方确认库存数量如下:已冲压成型的半成品为2750pcs,已倒角的半成品为3396pcs,已一次氧化半成品为3971pcs,已二次氧化半成品为3567pcs,成品为6083pcs。
13.原告安迈格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全亿大公司已收到MI25COVER项下4109pcs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安迈格公司与被告全亿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被告全亿大公司是否应向原告安迈格公司赔偿库存损失。
关于焦点一,被告全亿大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系与东莞广尚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被告全亿大公司通过邮箱账号“purdthermal”向原告安迈格公司邮箱账号“fra×××@amaztec.net”发送定制铝盖需求,安迈格公司按照全亿大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了加工、生产,并已完成部分产品的交付。由此可见,双方具有发生合同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关系。如前所述,安迈格公司按全亿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全亿大公司则负责支付相应对价,此与承揽合同的特征相符,故本案的定性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全亿大公司否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安迈格公司与东莞广尚电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安迈格公司与东莞广尚电子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均非本案审理所涉事项,本院对此不作分析认定。
关于焦点二,原告安迈格公司主张全亿大公司应支付库存损失及相应利息,被告全亿大公司则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全亿大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10月30日共向安迈格公司发送30650pcs产品需求,产品的需求日期最迟为2017年11月15日。然而,2017年11月15日,全亿大公司临时通知原告暂停交货;12月7日,全亿大公司更新数据取消21007pcs需求;2018年7月6日,全亿大公司又通知原告因客户需求取消,要求原告统计库存。由此可见,订单的变更、取消等均是由全亿大公司主导,且订单的变化系基于全亿大公司客户的需求而作出改变,并非因安迈格公司的原因导致订单变更、取消。在此情况下,因全亿大公司(定作人)变更、取消订单需求,给安迈格公司(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全亿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安迈格公司损失的确定,2019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了库存数量,即已冲压成型的半成品为2750pcs,已倒角的半成品为3396pcs,已一次氧化半成品为3971pcs,已二次氧化半成品为3567pcs,成品为6083pcs。此为计算库存损失之基础。庭审中,全亿大公司称库存产品和半成品并非专属于被告所用的非标准化产品,在原告出示邮件及定制图纸后,全亿大公司又认可库存产品为公司需要的非标准化产品。因此,本院认定,上述库存产品均为安迈格公司按照全亿大公司定制要求所生产的产品。关于产品各阶段的价格,全亿大公司对安迈格公司发送的MI25的报价信息不持异议,故可按照报价信息计算库存产品价值。原告安迈格公司主张已冲压成型的半成品单价为15.83元,已倒角的半成品单价为21.52元,已一次氧化半成品单价为35元,已二次氧化半成品单价为55.22元,成品单价为60.3元,此与报价信息中载明的价格相符,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前述确定的库存数量及单价,本院核算案涉库存产品的总值为819,374.06元(2750×15.83元+3396×21.52元+3971×35元+3567×55.22元+6083×60.3元)。原告安迈格公司另主张保护膜库存损失11,233.3元,但该部分损失,未经全亿大公司确认,且在庭审陈述库存清理情况时,安迈格公司并未提及保护膜存在库存,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该部分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保护膜库存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全亿大公司称库存产品均是2017年11月15日这一需求日之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邮件往来记录显示,全亿大公司的DN需求是不断变化的,及至2018年8月份,全亿大公司仍然向安迈格公司发送了DN需求,故不能以2017年11月15日作为划分损失责任的基准日。其次,安迈格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依据全亿大公司的需求,为维持一定的库存进行生产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再次,报价信息中载明损耗为14.1元,依照其他生产环节的价格核算,案涉产品的损耗比例约为35%,安迈格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亦需考虑产品的损耗情况。最后,作为主张原告存在自行扩大损失事实的一方,全亿大公司理应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其并未对此进行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全亿大公司的该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全亿大公司另称,双方之间的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库存损失只有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才应予处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价款属于合同的基本义务,通过清理库存进行结算,以确定应付价款,并非必须以解除合同作为前提条件。其次,全亿大公司减少、取消订单需求,即具有不再履行原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商品流通在社会生产与社会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商品流通,生产者才能获得财富,消费者方能满足需求。在全亿大公司减少、取消需求后,安迈格公司多次催促结算,但全亿大公司并未予以正面回应。在此情况下,如不进行结算以确定给付金额及给付主体,必然给安迈格公司造成库存资金压力,加重承揽人的义务,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因此,全亿大公司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全亿大公司怠于支付安迈格公司库存损失,在客观上将给安迈格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原告系在2019年12月19日方才向本院变更诉请,明确库存损失金额,变更的诉请关于库存损失金额与2019年5月29日邮件中的金额并不一致,故以2019年12月19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更为适宜。因此,本院确认全亿大公司应自2019年12月19日起支付安迈格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安迈格公司对于库存损失的产生并不存在过错,全亿大公司变更、取消订单是造成原告库存损失的根本原因,全亿大公司依法应赔偿安迈格公司库存损失819,374.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库存损失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库存损失付清之日止)。需要说明的是,全亿大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对库存产品享有权利,安迈格公司应配合全亿大公司的合理要求,完成库存产品的交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前海安迈格科技有限公司库存损失819,374.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库存损失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库存损失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安迈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6元(原告已预交11,828元),由原告深圳前海安迈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元,由被告全亿大科技(佛山)有限公司负担11,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文剑
人民陪审员  栾玉霞
人民陪审员  申忠萍
(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莎
书记员吴育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