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062号
申请人: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三路5号西数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9287625U。
法定代表人:韩莹,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98142。
法定代表人:李存涛,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沐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